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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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本公告第1點規定,指本市轄內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除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火力發電廠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之研究機關(構)外,其契約容量在4,000 kW以上,或單一所有權人獨棟各戶用電契約容量合併計算達4,000 kW以上者,應依規定履行義務之電力用戶。

  • 根據公告第1點規定,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火力發電廠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之研究機關(構)為排除納管之行業類別。

  • 依本公告第1點第1款定義,「棟」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已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若用戶要證明自身電號與該被納管的該棟分屬不同棟,須提出「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以執照上「幢層戶數」之欄位判斷是否為同棟(範例如下圖)。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執照存根聯

  • B租戶契約容量小於4,000 kW之情境下,僅A公司為符合本公告第1點規定之「單一所有權人獨棟各戶用電契約容量合併計算達4,000 kW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A、B自行協議分配各自履行的義務裝置容量;若B租戶契約容量大於4,000 kW,B租戶為符合本公告第1點規定之「契約容量在4,000 kW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A公司為「單一所有權人獨棟各戶用電契約容量合併計算達4,000 kW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A、B須共同履行義務,且B租戶履行義務量不得小於其義務裝置容量。

  • 依據本公告第6點規定,如屬政府機關且契約容量4,000 kW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義務履行。上述類別以外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如為契約容量5,000 kW以上,應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義務履行契約容量4,000 kW以上未滿5,000 kw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義務履行;契約容量800 kW以上未滿4000 kW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辦理期程另行公告之。

  • 113年度起新設或增設後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以當年度是否屬完整 用電年度認定其辦理期程。倘當年度屬完整用電年度者,其次年度即為辦 理期程,應於次年度4月底前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並於同年12月31日前 完成義務履行。

    所稱完整用電年度,係指用電計費期間自當年度1月份起算,不論1月何日 開始,均視為當年度為完整用電年度。

    舉例說明: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於114年7月新設或增設後用電契約,因114 年度非屬完整用電年度,故115年度為其完整用電年度,並以116年度為辦 理期程,應於116年4月底前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並於同年12月31日前完 成義務履行。

  • 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為單一所有權人獨棟各戶用電契約容量合併計算達4000 kW者,於辦理電號過戶(變更用電戶名)後,如仍符合原認定條件,其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身分及履行期程均維持不變。倘用戶為辦理電號過戶(變更用電戶名)其單一電號用電契約容量達4000 kW者,應由新用戶承接義務用戶身分,並依上題(Q6)所述完整用電年度認定原則計算其辦理期程。

  • 依據本公告第6點及第11點第1款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於義務履行完成期限之當年度4月底前完成義務執行計畫書之申報,並應於同年底前完成履行

    另依據本公告第11點第3款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於6點規定完成期限之次年度起,於每年4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設備運轉資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應於該憑證有效期限內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及電能直轉供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依據本公告第1點第2款及第3款規定,契約容量為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用電契約之經常契約容量,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為依每年度用電計費期間之契約容量,以日平均做計算。 計算方式為將各契約容量乘以其適用天數,總和後除以全年天數。
  • 依據本公告第2點規定,屬政府機關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之5%計算,上述類別以外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之1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