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 不行,已扣減義務裝置容量之設備,不能再重複履行剩餘應履行義務容量。

    案例說明:若用戶契約容量5,000 kW,義務裝置容量500 kW,已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300 kW,若申請扣減義務裝置容量後,應履行義務裝置容量為200 kW(500 kW-300 kW),需另以其他設備或方案完成履行。

  • 是,已申請扣減義務裝置容量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仍需依規定需於申報設備運轉資料時進行申報,且設備運轉期間之發(放)電功率平均值需達百分之八十,方能計入扣減義務裝置容量。

  • 經濟部能源署「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所提供之早鳥優惠及既設扣減措施,並不適用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所規範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 舉例說明,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原契約容量為7,600 kW,依經濟部能源署「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其義務履行量為760 kW,因該用戶已取得20%既設扣減,故按該辦法其義務履行量減為608 kW。後該用戶於本公告施行時契約容量為7,400 kW,因經濟部能源署的早鳥優惠及既設扣減措施不適用本公告,故其義務履行量為740 kW,扣除已完成之義務履行量,爰須補足不足的義務履行契約容量132 kW (740 kW-608 kW )。

  •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須檢附以下資料,並以紙本形式發函至局內進行義務執行計畫書申報:(1)來函申報公文(需用印);(2)義務執行計畫書(「申請人」欄需用印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印鑑);(3)產業局通知履行義務之公文;(4)用戶之電費單或向台電申請之契約容量異動證明。

  •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應於該憑證有效期限內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及電能直轉供證明文件,憑證之有效期限,係指憑證所載發電時間應落在義務履行年度之期間內。

  • 依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50條第1項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進行裁罰,裁罰基準依據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環候字第113309533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4年1月22日生效。

    違反事實

    法規依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1.設置容量與規定容量短差25%下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2.設置容量與規定容量短差逾逾25%至50%以下者,處六萬元至九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3.設置容量與規定容量短差逾50%至75%以下者,處九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4.設置容量與規定容量短差逾75%者,處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