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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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租戶契約容量小於4,000 kW之情境下,僅A公司為符合本公告第1點規定之「單一所有權人獨棟各戶用電契約容量合併計算達4,000 kW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A、B自行協議分配各自履行的義務裝置容量;若B租戶契約容量大於4,000 kW,B租戶為符合本公告第1點規定之「契約容量在4,000 kW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A公司為「單一所有權人獨棟各戶用電契約容量合併計算達4,000 kW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A、B須共同履行義務,且B租戶履行義務量不得小於其義務裝置容量。

  • 可計入義務用戶應履行義務量,義務用戶需檢附承租戶/區分所有權人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合約書,並需提供足以證明其用電地址與建物地址相同之證明文件。

  • 可計入義務用戶應履行義務量,義務用戶需檢附承租戶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合約書,並需提供足以證明其用電地址與建物地址相同之證明文件。

  • 可計入義務用戶應履行義務量,義務用戶需提供與售電業者簽訂之合約證明文件,所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用電電號須同被納管之電號。

  • 可計入義務用戶應履行義務量,義務用戶需檢附區分所有權人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合約書,所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用電電號須同被納管之電號。

  • 依據本公告第13點規定,儲能設備所儲存之電能,應僅供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使用,惟包含參與公用售電業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儲能需量反應相關方案之情形。然因本市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納管範疇較經濟部能源署《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廣泛,故放寬屬本市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但未受該辦法規範者,可依公用售電業規範參與其各項需求面管理方案。

  • 依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50條第1項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進行裁罰,裁罰基準依據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環候字第113309533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4年1月22日生效。

    違反事實

    法規依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1.設置容量與規定容量短差25%下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2.設置容量與規定容量短差逾逾25%至50%以下者,處六萬元至九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3.設置容量與規定容量短差逾50%至75%以下者,處九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4.設置容量與規定容量短差逾75%者,處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