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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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本公告第9點第5款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其所產生之電力,須由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或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電力用戶自行使用。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投資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力使用方式不符前述規定,則不可認列。

  • 可以,惟須注意依本公告第13點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已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於設備運轉期間之發(放)電功率平均值未達80%,且未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者,不得計入義務裝置容量之履行成果,爰請預留足夠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裝置容量,每年繳交運轉申報資料時,不得將躉售予台電公司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發電量納入計算。

  • 是的,依本公告第13點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已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於設備運轉期間之發(放)電功率平均值未達80%,且未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者,不得計入義務裝置容量之履行成果。

  • 依據本公告第9點第5款,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其所產生之電力,須由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或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電力用戶自行使用,本案例因甲百貨與乙辦公大樓隸屬同一法人,符合同一法人之其他電力用戶自發自用的情況,故甲百貨可使用乙辦公大樓建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履行義務。

  • 可計入義務用戶應履行義務量,義務用戶需檢附承租戶/區分所有權人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合約書,並需提供足以證明其用電地址與建物地址相同之證明文件。

  • 可計入義務用戶應履行義務量,義務用戶需檢附承租戶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合約書,並需提供足以證明其用電地址與建物地址相同之證明文件。

  • 可計入義務用戶應履行義務量,義務用戶需檢附區分所有權人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合約書,所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用電電號須同被納管之電號。

  • 可計入義務用戶應履行義務量,義務用戶需提供與售電業者簽訂之合約證明文件,所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用電電號須同被納管之電號。

  • 依據本公告第13點規定,儲能設備所儲存之電能,應僅供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使用,惟包含參與公用售電業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儲能需量反應相關方案之情形。然因本市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納管範疇較經濟部能源署《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廣泛,故放寬屬本市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但未受該辦法規範者,可依公用售電業規範參與其各項需求面管理方案。

  • 可以,用戶須檢具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後,申請扣減義務裝置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