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物所有權人為政府機關,且全棟各電號契約容量合併計算達4,000 kW以上,原則上由建物所有權人以全棟各電號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合計的5%計算義務量,並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履行。但如果建物內有單一電號契約容量達4,000 kW以上,該電號也要另外依用戶身分計算自己的義務量及履行期限:
政府機關:以該電號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的5%計算。
非政府機關:以該電號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的10%計算;其中達5,000 kW以上者須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4,000-4,999 kW者須於116年12月31 日前完成。
最後,會比較「整棟計算的義務量」與「各單一電號義務用戶的義務量合計」,以較高者作為全棟應完成的義務量;但個別電號如有自己的義務及期限,仍須依期限足額完成。